版次:A04来源:香港商报 2023年12月10日
【香港商報訊】記者萬家成報道: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當中規定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房地產地契續期事宜,要以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如果沒有公署的批准,地契期滿後不得續期。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昨日表示,駐港外交使節或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前,向來都屬於外交層面要求,需要外交部批准,強調並非新設的要求。
有關安排非新設措施
甯漢豪表示,今次安排是本港所有的一般地契,透過立法簡化續期安排。對於擁有物業或地契到期的一般市民和商戶,她認為今次安排可提供確定性,對民生和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