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
版次:A01来源:香港商报 2022年12月31日
李家超昨晚見記者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中通社
昨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煒強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獲批聘英國御用大律師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行政長官李家超對相關解釋表示歡迎及感謝。李家超昨晚見記者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同時又會盡早完成23條本地立法。
據中通社報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4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65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如下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1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特首: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李家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香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此外,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亦會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按國安法實施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對於海外律師在港辦理案件問題,李家超指出,是次釋法是針對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範圍很窄,香港大部分案件都不涉及國家安全,相信有效落實國安法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會減少,強調特區政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