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香港須盡快修補「短板」
版次:A01来源:香港商报 2024年01月31日
李家超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宣布正式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記者 蔡啟文攝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銘欣報道:昨日,行政長官李家超聯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李家超宣布即日起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直至2月28日。他強調,立法是必須做、要盡快做,也是特區的憲制責任;又指香港經歷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加上地緣政治日益複雜,必須盡快修補這塊「短板」。林定國指出,立法是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對所有人的生命、財產、投資、權利和自由提供更好保障。鄧炳強介紹,諮詢文件共有9章,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擴大「煽惑叛亂」罪的涵蓋範圍等。(尚有相關報道刊A4版)
李家超強調,23條立法是香港回歸26年多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更加再次強調要盡快完成立法。他說,社會經歷了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大家都明白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加上地緣政治日益複雜,香港必須盡快修補這塊「短板」,「早一日(立法)風險少一日」。在立法的同時,特區有責任落實「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立法參考和借鑑美英等國法律
李家超說,這次立法建議採取以下原則:第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三,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
李家超指出,立法的方式,政府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全面應對香港特區現在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全面落實「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這次政府制訂的建議,是綜合考慮了香港現時的法律、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大量外國相關法律。很多國家都根據自身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需要,制定了很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14部,加拿大最少9部,新加坡最少6部,澳洲最少4部,新西蘭最少2部。在這次立法工作中,政府會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的法律。
至於文件的內容,除了憲制責任、立法原則、立法方式以外,有關立法的建議將包括修改一些現行法例,把一些普通法罪行轉為成文法,亦有建議一些新的罪行。文件羅列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幫助市民作參考和比較。文件亦會介紹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和不足。
林定國:奉公守法毋須擔憂會誤墮法網
林定國表示,立法工作中,就基本法律原則方面,須要注意的主要有四大點:第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第二,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責任。第三,全面落實基本法第23條、「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第四,保障人權,堅持法治。
林定國強調,特區特別重視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但市民也必須明白,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從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可見,沒有國家安全,大家都無法享有或行使權利和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也會受到威脅。23條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對所有人的生命、財產、投資、權利和自由提供更好保障。奉公守法的市民,毋須擔憂會誤墮法網。
鄧炳強:諮詢文件涵蓋5類危害國安行為
鄧炳強介紹,今次諮詢文件共有9章,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見表)。其中,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將完善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涵蓋對象由目前只針對警員等,擴闊至包括制訂與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的公職人員,並引入「叛亂」罪,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暴動及國家內亂及武裝衝突等。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特區或國家事務,包括特區選舉、立法和司法機關決定,損害中央及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行為,涵蓋對象亦會擴大至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
23條立法諮詢文件重點
立法必要性
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
■ 維護國家安全;
■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第23條)本地立法;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完善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雖已平息,但仍危機重重,加上國際形勢千變萬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每日都存在,為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
是次立法基礎堅實,亦有實際需要。
立法原則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
按法治原則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立法理念
能有效處理和可預見的國安風險,包括:
全港性大規模暴亂
大範圍損毀公共基礎設施
煽動群眾憎恨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信息
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特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國家秘密被竊/非法披露
境外間諜和情報活動日增
外國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境外勢力進行扶植代理人
立法方向
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建議條例),建議條例須完整管用。
建議條例要有針對性措施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並需具有足夠前瞻性。
建議條例須與《香港國安法》銜接、兼容和互補。
立法範圍
就第23條規定完成本地立法,以處理《香港國安法》並未涵蓋的罪行。
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關於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要求。
建議訂立全新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涵蓋以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叛國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
竊取國家機密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市民權利和自由繼續有所保障
是次本地立法目的是要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和活動,更好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安全),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到保障。
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而並非市民大眾,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
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國際慣例
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會按處理香港特區過去、現在、未來可預見的國家安全風險的實際需要,適當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
立法追溯期
是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諮詢期
公眾可於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28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