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囚10年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宣判 45人獲刑

版次:A16来源:香港商报    2024年11月20日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承泰、區天海報道:香港47人涉嫌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經審訊後罪成、31人認罪,包括戴耀廷、黃之鋒等。案件昨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45人分別被判囚50個月至120個月。

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判囚120個月,即10年。區諾軒被判囚81個月,趙家賢被判囚84個月,鍾錦麟被判囚73個月。同案其餘被告則全被列為「積極參加者」,被判囚50至93個月不等。鄒家成被判囚93個月,吳政亨被判囚87個月,何桂藍被判囚84個月,林卓廷判囚81個月,鄭達鴻判囚78個月,楊岳橋被判囚61個月,黃之鋒被判囚56個月,胡志偉判囚53個月。(詳細見表)

律政司就其中1人無罪提上訴

案中有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就劉偉聰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訴,劉偉聰獲准保釋。律政司已就其中1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控罪指,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2020年7月,被告就立法會換屆選舉籌辦所謂「初選」,協議在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即35+席位),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其訴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最終辭職。

指戴耀廷楊岳橋推進圖謀「堅定不移」

該案於2021年3月1日至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後案件轉介到高等法院處理。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處理。審訊過程中,有31人陸續認罪,另外16人拒不認罪。經過繼續審訊,法院2024年5月30日對拒不認罪的16人進行裁決,14人罪成,2人脫罪。

判決書指,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第一被告及第三十五被告(即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

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情況而不同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昨日天氣不好,據本報記者在場觀察,發現仍有不少人冒雨到法院聽取宣判,除了傳媒、家屬,還有不少公眾人士,當中包括歐盟的人員。警方在現場加強戒備,並劃出專門的等候區域,警員荷槍實彈守衛,進入法院所有的車輛和人員都要經過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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