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公屋居屋遺囑平權案 終院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上訴

版次:A03来源:香港商报    2024年11月27日

【香港商報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律政司和房委會早前就3宗同性伴侶平權案件上訴,昨日遭終審法院一致駁回。終院裁定公屋和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政府研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房委會發言人回應表示,房委會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會認真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尊重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3宗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房委會一方提出,案件涉及珍貴的房屋資源分配,指異性配偶可「自然生育」,應對人口老化,達到「家庭目的」,認為應維持現行政策,排除同性配偶申請。

房委會上訴時指,政府政策支持傳統家庭,同時亦要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同性伴侶若生育,會較為昂貴和困難,但申請公共房屋的主要為低中收入的市民,異性伴侶生育的機會較大。

房委會又指,基本法第36條定明須延續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社會福利。1997年前只有異性伴侶能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共單位,故此申請人不可依賴基本法第25條下的平等權利挑戰政策。

答辯一方,即兩名同性伴侶則認為,房屋政策與「家庭目的」沒有合理關聯,指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認為同性及異性配偶一樣,可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

至於有關同性伴侶的遺產繼承案,終院裁定在海外締結而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在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亦超越純粹同居的關係,因此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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