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2来源:香港商报 2025年07月09日
立法會議員 陳仲尼
香港股市近年一直致力改進上市機制,以增加香港市場的吸引力。2018年4月所實施的上市改革,更讓香港發展成國際的新經濟市場。不過,相對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香港的上市要求相對嚴格,導致一些發行人在權衡輕重後,選擇在海外採WVR架構上市。因此,本人認為,香港在目前最新的政經發展需要及形勢下,應在平衡風險管理和投資者保障基礎上「拆牆鬆綁」,令更多的海外發行人有誘因回港,讓香港成為優質海外企業的首選目的地。
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
事實上,在此背景下,證監會和港交所目前亦正推進全面的上市制度檢討。
據此,本人早前與民建聯立法會李慧琼議員以及立法會陳振英議員合作,進行了業界相關意見諮詢及資料研究工作,發表「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建議書,合共提出十項建議,期望當局積極考慮,以促進更多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
鑒於現今包括美國中概股和其他新經濟企業多設立同股不同權(WVR)機制,因此,我們建議香港應檢討現行對WVR公司上市的市值及收入要求,提供更多彈性,例如把400億元的市值要求,改為讓市值高於200億元的港交所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可以在港掛牌上市,或者引入過去三年最高市值或平均市值等靈活的計算方式,而非依賴上市時市值數據;同時,建議調整WVR的時間界限機制,並以審慎方式進行,以中概股先行,倘若中概股公司在需要披露的過去三年業績紀錄前已採用WVR架構的,便可容許在港掛牌上市;待機制運作順暢後,再開放至其他海外優質公司。
同時,我們建議設立寬限期,為一些已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開放更寬鬆標準,允許其在達到香港上市相關條例標準前,繼續保留其WVR架構;同時,在寬限期內,這些上市公司調整其WVR架構,例如修改投票權比例至符合不多於一股為十票的要求。
提高市場靈活性和效率
我們亦建議港交所放寬對WVR公司的「創新產業公司」定義和要求,只要公司具有獨特科技創新元素,並是該行業的前列企業便可,而不限於行業中首二名。
今年第一季港交所提出改革新股市場定價機制及公開市場規定諮詢。當中就放寬公眾持股量規定方面,本人認為,當局應研究允許超大市值公司,特別是在新股上市後的公眾持股量毋須維持最少百分之二十五門檻,或者引入以公眾持股量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的替代門檻,從而讓發行人在上市後有更大靈活度維持較低公眾持股量,以及研究應否改變現行如一旦公眾持股量低於百分之十五的上市公司被停牌的做法。
另外,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審批流程效率,建議參考現時為便利特專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請上市而設的「科企專線」做法,為海外優質企業設立上市前的指引服務專線,以進一步加快未來新股來港上市審批的全過程速度。
我們亦建議,對於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已有一定歷史,例如上市已達五年或以上,且在股份成交量及公司營業額表現穩定的公司,證監會及港交所可審視並簡化現有的盡職調查和相關披露要求。
其他建議還包括允許來港雙重主要上市的海外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下,能同樣與二次上市一樣獲得秘密遞交招股書安排;容許具規模海外回流二次上市的企業納入「港股通」名單中,從而吸引他們來港上市;以及持續檢討及擴大《上市規則》第十八A或十八C章涵蓋的行業類別。